(2015)舟普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个体劳动者。曾因赌博,于2007年10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0月被普陀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又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同路一排档吃饭饮酒。当日19时18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年检与保险均已过期的牌照为浙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同路出发向糯米村岭登方向行驶,行驶至庆丰路1号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在被告人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和查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庄玲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梦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