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莆民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郑金榜(系上诉人郑某父亲),男,1960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唯奇,福建重宇合众(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许某与郑某于2013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因琐事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2014年4月21日,许某起诉要求与郑某离婚。后经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月6日,许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郑某离婚。案经审理,因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调解。原审法院认为,许某与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许某于2014年4月21日第一次起诉要求与郑某离婚,经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许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许某请求与郑某离婚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准予许某与郑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许某负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郑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某上诉称:一、许某诉称郑某于婚后不到十天就以身体不舒服为由回娘家,与客观事实不符。实际是由于许某及其家人对郑某无端谩骂及殴打,郑某才被迫回娘家居住。上诉人回娘家后,许某也没有来看望过。二、郑某与许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许某于2014年4月21日第一次起诉离婚,经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虽然没有同居,但相互之间经常通过电话聊天,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由于郑某在外地打工,没办法赶回来开庭,但郑某认为双方均应该珍惜夫妻感情,不宜说离就离。此外,许某诉称有支付聘金人民币228000元及两个金戒指给郑某一方,也与事实不符。许某在原审期间还污蔑郑某患有××,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不准许某与郑某离婚。被上诉人许某辩称,原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郑某一方提起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以阻挠本案判决后许某一方提起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许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许某再次起诉离婚,郑某本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也曾表示与许某之间没有感情,愿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不准双方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利强代理审判员 黄珊珊代理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