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任强富与郦根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强富,郦根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任强富。委托代理人郭永军,淮安市清浦区闸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郦根木。委托代理人夏明,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强富与被告郦根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强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任强富负担。审 判 长 孙环亮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