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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行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陈红云、罗祥飞社会抚养费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行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万伙顺。委托代理人:罗芳。被执行人:陈红云。被执行人:罗祥飞。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红云、罗祥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陈红云、罗祥飞征收社会抚养费140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红云、罗祥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拮据,无力继续缴付的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2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人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论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