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赛与商作龙、程三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赛,商作龙,程三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王赛,居民。被告商作龙,居民。被告程三宏,年龄不祥。原告王赛与被告商作龙、程三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