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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子书与芒种桥中心幼儿园、张雪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书,芒种桥中心幼儿园,张雪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李子书,男,1964年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芒种桥中心幼儿园,住所地虞城县。负责人张雪梅,园长。委托代理人党齐录,男,1956年8月出生。被告张雪梅,女,1981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文卿,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子书与被告芒种桥中心幼儿园、张雪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子书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子书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梁培勤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