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11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XXXXXXXX。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