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汤羽梅与苏甫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羽梅,苏普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汤羽梅,女。被执行人苏普全,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羽梅与被执行人苏普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甫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羽梅表示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