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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忠法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俊禄申请宣告杨兴国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禄,杨兴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忠法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杨俊禄,男,194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兴国,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俊禄要求宣告杨兴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俊禄诉称,杨兴国系杨俊禄与其妻子婚生长子。杨兴国小时候患有急性脑膜炎,导致大脑失聪。2005年5月被申请人杨兴国随申请人杨俊禄到忠县汝溪镇场上理发,不幸走失。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仍无音信,下落不明已达十年之久。为此,申请人诉讼来院,申请宣告杨兴国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兴国,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XX镇XX村X组。杨兴国小时候患有急性脑膜炎,导致大脑失聪,故办理了“五保户”。2005年5月被申请人杨兴国随申请人杨俊禄��忠县汝溪镇场上理发,不幸走失,至今已达十年之久;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仍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1日发出寻找杨兴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兴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兴国长期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下落,至今仍未出现,现申请人杨俊禄要求宣告杨兴国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兴国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