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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郑凯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程义侠、李丽丹、袁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郑凯,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程义侠,李丽丹,袁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郑凯。被执行人: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义侠。被执行人:程义侠。被执行人:李丽丹。被执行人:袁一丹。申请执行人欧阳郑凯与被执行人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程义侠、李丽丹、袁一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4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喜临门地板(祥见查封扣押清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佳瑞佳木业有限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程义侠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龙山路的房屋1套;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丽丹相应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一丹的轿车1辆;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袁一丹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银查路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