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0000元并支付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履行了案件款本金30000元,利息26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毅执行员 杨宏林执行员 牛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