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佟福明与刘伟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福明,刘伟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70号原告佟福明,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辉南县朝阳镇宝丰花园B栋4单元402室。被告刘伟辉,男,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辉南县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福明诉被告刘伟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0元,由原告佟福明负担。审 判 长 :白喜友审 判 员 :李长龙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