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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陆海冰、黄琴、陆雷、黄珍珍、王移民、陆来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陆海冰,黄琴,陆雷,黄珍珍,王移民,陆来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负责人:闵成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陆海冰,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水电工,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黄琴,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陆海冰妻子。被执行人:陆雷,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水电工,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黄珍珍,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陆雷妻子。被执行人:王移民,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陆来娣,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移民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海冰、黄琴、陆雷、黄珍珍、王移民、陆来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1477.44元。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