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付崇福与吕宗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崇福,吕宗国,王艳红,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8-3号申请执行人付崇福,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吕宗国,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付林,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付崇福与吕宗国、王艳红、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付林的银行存款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00元,已执行45633元,其中过付给申请执行人45133元,开具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广荣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