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辉召与郑州市瑞普重工有限公司、马志敏、朱志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辉召,马志敏,朱志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551号原告马辉召,男,1973年1月31日生,汉族。郑州市瑞普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露,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志敏,男,成年,汉族。被告朱志功,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辉召诉被告郑州市瑞普重工有限公司、马志敏、朱志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赵 霞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