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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金涛,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杰,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原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