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峰与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峰,陈莉,吴建飞,侯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739-2号原告:黄峰,男,汉族,1978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蒙城县。被告:陈莉,女,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蒙城县。被告:吴建飞,男,汉族,41岁,住址同上。被告:侯国利,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利辛县。被告:郑娟,女,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峰诉被告陈莉、吴建飞、侯国利、郑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莉、吴建飞在蒙城县润儿凯旋府4号楼102房产,现因该房产已办理在被告吴建飞名下,故需要裁定查封吴建飞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建飞在蒙城县润儿凯旋府4号楼102房产。二、原告用于担保的葛洪刚所有的皖SH81**本田牌轿车一并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