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丁文兰与湛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兰,湛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57号原告丁文兰,个体工商户。被告湛湘平,长炼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兰与被告湛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兰撤回对被告湛湘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25元,被告湛湘平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浒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