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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怀东与应秀莲、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怀东,应秀莲,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3275-3号原告彭怀东。被告应秀莲。被告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怀东与被告应秀莲、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怀东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磊在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的36500元存款扣划至广水市人民法院帐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怀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磊在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6500元存款扣划至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北郊支行,账号82×××5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朝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