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福新、杨友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秦绍信,该社职工。陈福新,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单县徐寨镇穆李庄行政村穆李庄村***号,身份证号:3729251971********。杨友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单县徐寨镇穆李庄行政村穆李庄村***号,身份证号:372925197012197319.XX,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单县徐寨镇穆李庄行政村穆李庄村***号,身份证号:3729251982********。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3)单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林审判员 彭东春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