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庆与被执行人李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李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林庆,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云奇,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林庆与李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做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李云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林庆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625元,合计9925元,由被告李云奇负担。因被执行人李云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云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其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财政所有尚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10万元,本院已依法提取上述款项,并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云奇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剩余借款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李云奇有一期借款不按时偿还,林庆可随时申请按原判决书内容执行,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6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云奇在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10万元,并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啸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