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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洪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端传海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传海,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洪商初字第259号原告(反诉被告)端传海,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彬,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源花,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端传海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旦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端传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玉忠、被告(反诉原告)铁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彬及委托代理人陈源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端传海诉称,2013年11月6日,端传海与铁旦公司签订模具加工合同,合同总金额571000元,模具制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之后,端传海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模具制作。但在模具制作过程中,铁旦公司不断地要求改模。尽管如此,端传海仍最大限度地满足铁旦公司需求,将合同约定的各种规格型号的模具逐一制作完成,并将合同约定的各种规格型号的模具样品送货给铁旦公司使用。按照合同约定,铁旦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但直至2014年10月10日端传海催要货款,铁旦公司以种种理由搪塞。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端传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铁旦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制模费用406000元及改模费用16000元。被告铁旦公司辩称,2013年11月6日,双方签订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端传海为铁旦公司加工模具,加工费计571000元,并对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开模时间、完成日期2013年12月30日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40%196000元,样品封样合格付147000元,余款147000元在模具验收合格90天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铁旦公司按约支付了196000元,端传海也开始加工生产。但截至目前,端传海并没有将整套的合格模具交付给铁旦公司,即使所交付的模具经两次试样后也是绝大部分不合格。铁旦公司为了早日拿到模具还超付了一部分货款。加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铁旦公司按约定支付加工费,端传海也应按约交付合格的模具。在铁旦公司多次催要下,端传海交付了模具,但因该模具不合格不能封样,因此,端传海主张的付款条件没有成就。相反,由于端传海交付的模具不合格,导致铁旦公司业务订单无法完成,造成重大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端传海的诉请。反诉原告铁旦公司诉称,2013年11月6日,铁旦公司与端传海签订一份《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端传海为铁旦公司加工模具,加工费计571000元,并对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开模时间、完成日期2013年12月30日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40%196000元,样品封样合格付147000元,余款147000元在模具验收合格90天后付清。双方另约定由端传海自行试模后,并向铁旦公司交付T1试模成品后开始进行验收程序,若T1试样不合格,允许重新调整后端传海进行T2试样,若T2试样不合格,将扣除模具款的2%,7日内重新调整后进行T3试样,如再不合格,铁旦公司有权要求重新开模或终止合同,造成铁旦公司的一切损失由端传海承担。合同签订后,铁旦公司按约支付了196000元,端传海也开始加工生产。但截至目前,端传海并没有将整套的合格模具交付给铁旦公司,即使所交付的模具经两次试样后也是绝大部分不合格。铁旦公司为了早日拿到模具还超付了一部分货款。端传海交付的模具一直因质量问题没有达到样品封样合格和验收条件,却向铁旦公司提起主张加工费的诉讼。铁旦公司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在庭审中表示给端传海7日时间将生产的合格模具进行封样,但端传海明确表示不能达到合格的标准。为此,铁旦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终止《模具加工合同》的履行,端传海返还铁旦公司支付的模具款256000元。反诉被告端传海辩称,铁旦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铁旦公司为了不支付后期的模具费用和改模费用,故意制造借口,找模具的小问题,拖延付款。铁旦公司认为模具样品不合格,仅仅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铁旦公司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端传海(乙方)与铁旦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模具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定购模具,价款计571000元;乙方若没有按时收到技术资料及图纸,或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开模时间60日,于12月30日完成(在无设计变更、修改状况下,需提供合格样品),样品合格后请提供模具相关配件图(固定针、顶竿等);甲方首付40%(196000元),样品封样合格付30%(147000元),余款30%(147000元)在模具验收合格90日后付清,乙方自己承担的模具费用,从产品加工费中返还的金额为81000元;以甲方提供产品图面或样品验收。模具由乙方自行试模后向甲方交付T1试模成品后,开始进行验收程序,若T1试样不合格,允许重新调整后乙方进行T2试样,若T2试样不合格,将扣除模具款的2%,7日内重新调整后进行T3试样,如再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重新开模或终止合约,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样品验收合格后,模具由甲方进入小批量生产,判定模具在压铸过程中的成品合格率状况,应符合甲方产品质量要求后,由甲方开立模具验收完成之文件予乙方,该模具之验收始完成;甲方在开模中途或开模完成以后提出修改图纸造成乙方损失的,经双方协商确定损失金额由甲方予以补偿;甲方无正理由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全部模具费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首先履行合同的相关条款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模具的所有权归甲方。此外,双方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之后,端传海进行制作模具工作,并于2013年11月20日起陆续向铁旦公司交付试模样品,至2014年7月30日试模样品(包括铁旦公司要求修改后的模具试模样品)全部交付完毕。期间,铁旦公司要求端传海对部分模具进行修改并产生两笔费用,一笔10200元,另一笔9700元。铁旦公司认为样品不合格,无法完成封样。端传海认为样品合格,铁旦公司为了拖延付款一直不肯封样。2014年11月26日,端传海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在合同之外,铁旦公司委托端传海加工一部分模具,价款计5800元。还查明,铁旦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12月9日、2014年4月16日、4月21日、5月15日分别向端传海支付196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256000元。庭审中,端传海明确表示,铁旦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铁旦公司赔偿损失,损失为制模费用和改模费用。铁旦公司陈述,样品不合格导致封样无法完成,并就该情况一直与端传海进行口头交涉,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端传海陈述,铁旦公司从未提出过样品不合格,也未进行过口头交涉,直到端传海要求支付价款,铁旦公司才提出样品不合格,铁旦公司没有通知过进行封样。以上事实,有模具加工合同、送货单、除湿机模具修改报价单、催告函、回复、汇款凭证、现金支票存根、图片、电子邮件、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端传海与铁旦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铁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就合同价款损失铁旦公司赔偿70%即399700元(571000元×70%),端传海自己承担30%即171300元(571000元×30%)较适当。法律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端传海要求铁旦公司赔偿改模费用19900元(10200元+97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端传海要求铁旦公司赔偿合同外制作模具费用损失5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铁旦公司尚应支付端传海赔偿款169400元(399700元+19900元+5800元-25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端传海支付赔偿款16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端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端传海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模具加工合同》。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铁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763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10250元,由原告端传海负担6047元,被告铁旦公司负担42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反诉原告铁旦公司、反诉被告端传海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秦启辉审 判 员  武宁琪人民陪审员  陈春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