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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荣才、张德军与德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张德军,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王荣才,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王荣才诉被告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王荣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军、王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孟庆和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