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荣才、张德军与德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张德军,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王荣才,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王荣才诉被告德州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军、王荣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军、王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孟庆和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