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靳某某,女,1975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