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俊青与被上诉人白贯利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青,白贯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青,男,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委托代理人杜青波,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贯利,男,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俊青与被上诉人白贯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俊青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俊青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