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继云与被告顾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云,顾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李继云,女,汉族,1937年3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郁苏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金龙,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原告李继云与被告顾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贲小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云的委托代理人郁苏宁、被告顾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继云诉称,被告因购买房产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拖再拖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顾金龙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但被告目前无还款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告将其中国民生银行内的存款40万元转账至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该款出借后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存折明细、存款凭据、取款凭据;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40万元,虽未能提供相应的借据,但提供了相应的款项交付记录,被告对借款事实亦予以认可,鉴于双方的特殊亲属关系,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顾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继云归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顾金龙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贲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范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