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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垦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凤莲刑事自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垦刑初字第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白刚,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某某,女,汉族,无文化,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辩护人王国超,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以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某对其有伤害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侯某某刑事责任,并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了本案。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侯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某对其有伤害行为,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说服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经说服自诉人陈某某撤诉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对被告人侯某某的控诉。一并驳回其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周洪涛审判员  郭永堂审判员  费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