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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玉飞、张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飞,张宝,周传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飞,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抚远县国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传国,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抚远县水务局纪检书记,现住抚远县,上诉人李玉飞与被上诉人张宝、周传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抚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李玉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飞、被上诉人张宝、周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远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