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之中与刘天忠、刘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之中,刘天忠,刘廷,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刘之中,农民。被执行人:刘天忠,农民。被执行人:刘廷,农民。被执行人:刘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之中与被执行人刘天忠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