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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赵信华、贺慧慧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赵信华,贺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地址上海市。负责人刘嬿,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婷,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信华,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贺慧慧,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与被告赵信华、贺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借款本金1,472,352.19元、利息131,566.56元、罚息17,407.36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查明,2010年7月15日,本院出具(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赵信华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截至2010年7月15日的逾期借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2、被告赵信华从2010年7月16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若有一期不履行,原告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3、被告赵信华支付原告律师费64,681元,此款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4、被告贺慧慧对上述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被告赵信华、贺慧慧届时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赵信华、贺慧慧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屋折价,或者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信华、贺慧慧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信华、贺慧慧清偿。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信华作出还款承诺:1、自2015年5月18日起十日内归还逾期欠款人民币30万元;2、自2015年5月18日起二个月内归还剩余欠款1,508,125.88元;3、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归还欠款,同意法院强制拍卖赵信华、贺慧慧名下的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还款承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作出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故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还款承诺遵照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华萍审 判 员  陈 翔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