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定茂与被告胡信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定茂,胡信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58号原告:曾定茂,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胡信丽,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定茂与被告胡信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定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曾定茂负担。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元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