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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为初中同学,自由恋爱,于201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因日常生活矛盾造成感情不和,男方数次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故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原、被告双方在感情基础,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前为初中同学,系自由恋爱,于2013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到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好。但双方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都从自身找原因,多为对方着想,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化解,是能够处理好当前发生的婚姻危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