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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特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panstyle="line-height,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特初字第5号申请人杨某某,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宋某某,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申请人杨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