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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群与吴忠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吴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8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李群,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吴忠辉,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群与被执行人吴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忠辉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提起公诉。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7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