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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吕某甲、章某敲诈勒索罪,吕某甲、吕某乙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农民,住新昌县。2014年7月12日因吸毒、提供毒品、容留吸毒行为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农民,住新昌县。2003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连同原判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0年7月1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6日因赌博被嵊州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丙,农民,住新昌县。2001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丁,又名吕晓峰,农民,住新昌县。2010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戊,农民,住新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非农,户籍地新昌县,现住新昌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吕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锦锦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2014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章某认为其女朋友陈某与其同事王某乙关系密切,遂用陈某手机以陈某的名义约王某乙在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见面,并召集被告人吕某甲与王某甲、胡某(均另案处理)驾车前往约定地点。见面后,章某等人强行将王某乙带上车,随后又驾车到附近一山上谈判。期间,被告人章某、吕某甲与王某甲、胡某采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殴打王某乙。之后,被告人吕某甲驾车先后送章某、王某甲、胡某等人回家,其继续在车内与王某乙谈判,威胁其若此事不妥善处理,章某还会找其麻烦。王某乙因担心再次被殴打,事情被单位领导知道印象不好,愿意赔礼道歉。吕某甲遂电话告知章某,二人商议向王索要钱款,章提出索要六七千元。后吕某甲迫使王某乙交出人民币10000元。事后吕某甲交给章某人民币4000元,并对章讲向王某乙是索要人民币5000元,尚欠的人民币1000元继续会以章的名义向王某乙催讨。2014年8月18日、8月22日,被告人章某、吕某甲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章某因结伙殴打他人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甲、胡某证言,抓获经过,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前科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在新昌县大市聚镇西王村一工地合伙施工期间,同村村民吕某子前来工地阻扰,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吕某子,致其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头部及面部两处创口。经法医鉴定,吕某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赔偿吕某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子陈述,证人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癸、石某、竺某证言,现场照片,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新昌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新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昌县大市聚镇西王村民委员会关于要求从轻处理的请求,谅解书,收条,法院财务付款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章某能退赔、赔偿涉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有行政处罚之劣迹,可对其犯故意伤害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乙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吕某丙、吕某丁有前科,可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戊、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戊所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等,对各被告人分别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被告人吕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被告人吕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吕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优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