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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61号邓志恒与温静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温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61号原告邓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温某,女,汉族,1993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邓某诉被告温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相爱,双方同居生活。2011年8月26日,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温某一出生。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分手,被告离开原告,后被告极少回来看望女儿,从未支付过抚养费,未尽母亲责任。女儿温某一出生至今一直在原告家里生活,与原告有着深厚的感情。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女儿温某一的抚养权归原告。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保健建卡基本资料、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和司法鉴定文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现今未婚,温某一与原告具有血缘关系,是原告的亲生女儿;2.计生证摘页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均为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原告提供的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反映被告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据此,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并相爱,双方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6日,原、被告非婚生女儿温某一出生。后原、被告分手,女儿温某一出生至今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在一起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温某一,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由于孩子年龄尚小,且现在一直随原告生活,应不改变其成长环境,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该项诉请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邓某与被告温某所生女儿温某一由原告邓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敏代理审判员  黄焕容人民陪审员  蔡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