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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惠华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惠华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王秀英,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惠华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惠华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