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惠华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惠华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819号原告王秀英,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惠华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静,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惠华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