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常乃翔与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乃翔,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82号原告:常乃翔,男,1953年2月3日生,汉族,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淮南市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投新集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民惠街,组织机构代码71092352-0。法定代表人:刘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乃翔与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乃翔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乃翔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乃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乃翔负担。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高 寅人民陪审员 徐道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