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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杨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杨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4号原告陈冬梅。被告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梅与被告杨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梅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陈冬梅负担。审 判 长  吴 昊代理审判员  刘晓意人民陪审员  刘学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睿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