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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宁市通力机械有限公司、尚建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市通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催字第37号申请人济宁市通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车站东路19-15号。法定代表人尚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光勇(特别授权)。申请人济宁市通力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3020005323477997,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济宁辰光杰科特煤化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辰光美博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6日,付款行中信银行济宁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通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