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单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