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文军与连朋金、张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军,连朋金,张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39号原告:秦文军。委托代理人: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朋金。被告:张连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军诉被告连朋金、张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军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