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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秦文军与连朋金、张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军,连朋金,张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39号原告:秦文军。委托代理人: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朋金。被告:张连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军诉被告连朋金、张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军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