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粉与被告刘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粉,刘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张艳粉。被告刘选明。原告张艳粉与被告刘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艳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艳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自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