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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建中与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中,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秀王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建中。委托代理人:黄建中,嘉兴市秀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运路918号。法定代表人:黄泽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国荣,桐乡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中与被告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但被告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又不提供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现原告周建中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周建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建中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嘉兴市吉叶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周建中负担。审判员  张林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加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