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五十七与石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五十,石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五十七。被申请执行人:石品福。申请执行人李五十七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4)武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石品福无能力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4)武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盛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重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