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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执民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施兰青与郑志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施兰青,郑志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2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舟岱执民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施兰青。被执行人郑志能。申请执行人施兰青与被执行人郑志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舟岱商初字3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志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志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岱山支行营业中心6228481062850047910账户存款人民币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