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红丽与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丽,李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刘红丽,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卫生院副院长,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丽与被告李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丽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刘红丽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