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7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英欠。被告刘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欠、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基本情况基于本案要素式审理的情况,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与2010年农历八月初八举行仪式。后于2010年11月24日补办结婚证,2011年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甲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原告的陪嫁物品。三、原、被告2014年农历10月份左右分居。(以上事项以无争议的要素项为准)有争议的事项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共同债务。(以上事项以有争议要素向为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0年农历八月初八日举行仪式,2010年11月24日补办结婚证,2014年农历十月份左右分居。婚后与2011年8月28日生育一女孩刘某甲,原、被告双方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尚短以不离婚为宜。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体谅,共同营造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