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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思德与林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思德,林胜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郑思德,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胜兴,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思德与被告林胜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思德于2015年5月22日以因本人提供产品手续不完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思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思德负担。审判员  王邦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林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