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28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得利(北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臻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28133号申请人安得利(北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丁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娜,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浩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臻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陈保安,总经理。申请人安得利(北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臻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零四万六千二百元的财产。申请人安得利(北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得利(北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臻香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零四万六千二百元的财产。申请人安得利(北京)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萌 来自